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

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与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法保执字第61号
原告: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平桥村***号汇郦境园*幢*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翠湖南路中和巷**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云秀小巷官南城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黎勇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