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智圆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5848号
原告:上海智圆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颜文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限,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凡清,董事长。
原告上海智圆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尚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圆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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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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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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