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2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石洞口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凡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3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每月正常上班22天,除此之外均应作为加班,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也能印证加班费的存在。出差补贴应按天发放,凡清公司要求***提供发票才能报销是不合理的。出差从未发生过暂支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凡清公司提交意见称,凡清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全部加班费,并根据***的申请给予了足够调休。***在再审中提交的证据在一审、二审中均已提交过,非新证据,***从未有过在四川、山东出差项目,***提交的付款凭单和出差报销单内容是***自己填写的,且未经凡清公司部门主管和副总签字,不是最终可以核销的凭证。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与一、二审卷宗材料核对,***在再审中提交的证据,仅有中信银行打印于2020年8月28日的客户回单未提交过。***陈述该份证据在二审结束后才找到,故未在一、二审中提交,该理由不构成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也不足以推翻一、二审依据***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对***所主张的加班工资未予支持的判决结果。***在一审中认可领取过暂支费,出差后凭据核算也是财务制度,一、二审对暂支费的判决,亦属正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克
审判员  赵超
审判员  周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