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3执3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255018元及利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会刚
审判员厉永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