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3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上,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北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与**、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30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向我院提出因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正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进行拍卖故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上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仍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