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廊民执字第1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1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71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96070-6。
法定代表人徐国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10月13日、11月6日依据(2014)廊民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对(一)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河北铸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南甸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租赁权(面积分别为7.07亩、6.2亩)、(二)被执行人**与廊坊市广阳区北甸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土地租赁权(面积分别为23亩、6.007亩)、(三)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廊坊市铸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北甸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租赁权(面积为23亩)、(四)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后附清单)予以了查封。后于2015年9月22日对机器设备进行了续行查封,于2016年10月26日对上述土地租赁权进行了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后附清单);
二、拍卖被执行人**与廊坊市广阳区北甸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土地租赁权(面积分别为23亩、6.007亩);
三、拍卖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河北铸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南甸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租赁权(面积分别为7.07亩、6.2亩)及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廊坊市铸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北甸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租赁权(面积为23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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