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市城郊信用合作联社、廊坊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02执9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城郊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都喜,该行理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胜利,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于胜利、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当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广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裁定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11月30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
三、2018年11月30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8年12月6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2018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存款11,000元。
六、2019年1月3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房产。
七、2019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车辆无法找到,房产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撤销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找到且被执行人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广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