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冀0205民初1116号
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啸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实习律师田祥宽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提交律师执业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结算单、还款协议均有效。被告应按合同及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未按合同及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除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被告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负责施工的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110KV变电站及6.5KM线路工程供应混凝土,付款方式为混凝土使用到一半时(约1000立方米)付货款的70%,所有混凝土用完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货款。合同还对混凝土的质量、单价、运送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落款处有原、被告盖章,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广滨和被告委托代理人为张会军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7年2月18日供应被告混凝土2807.5立方米,货款总金额760177.5元,被告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9月2日支付原告货款439821.32元,尚欠原告货款320356.18元。2018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320356.18元,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120356.18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于2018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如逾期,被告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对账结算单、还款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被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20356.18元。 二、被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以320356.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 以上一、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5元,减半收取为30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东波
书记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