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2民初2236号
原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老一中院内。
法定代表人:侯明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祥宽、沈妍,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祥宽、沈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代购材料款526113.02元,并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26122.0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唐山燕南水泥厂110KV变电站及6.5km线路工程《工程分包合同》,原、被告系挂靠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工程施工材料由原告代为采购,合同项下的采购的材料现均已使用在涉案工程中,其中涉及到与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委托加工合同、与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该两笔合同项下的材料款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欠原告代购材料款526113.02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违约金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以欠付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20356.1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截止到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45939元;要求被告给付因欠付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产生的违约金20000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唐山燕南水泥厂110KV变电站及6.5km线路工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唐山燕南水泥厂110KV变电站及6.5km线路工程的施工分包给被告,具体承包范围为新建110KV变电站一座及6.5km110KV线路,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与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110KV变电站及6.5km线路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2018年7月17日,被告与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燕南水泥厂110KV变电站及6.5km线路工程从2015年6月28日至2017年2月18日期间工程量为2807.5立方米,合同总价款为760177.5元,前期已支付439821.32元,欠款320356.18元,双方协商了还款计划,另约定如不能按还款承诺及时支付混凝土款,还需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由被告按协议书上的约定还款,逾期还款出现的违约责任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向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混凝土款,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将原告起诉至法院,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冀020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给付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20356.18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以320356.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31日,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与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唐山燕南水泥公司110KV线路铁塔制作工程(含铁身螺栓)。因被告未给付该工程款,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将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冀0202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同意于2019年11月6日前给付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05756.84元、延期违约金2000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将该笔工程款205756.84元通过网上银行汇款至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内,但延期违约金未给付。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工程分包合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还款协议、承诺书、(2019)冀020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工业品委托加工合同、(2019)冀0202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应就该工程产生的材料款等费用承担给付责任,根据生效的判决及调解书确认由原告承担的给付因该工程产生的混凝土款320356.18元及铁塔制作产生的工程款205756.84元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526113.02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生效的判决及调解书确认因被告未给付上述款项产生了违约金,则由原告承担的给付违约金的责任亦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以欠付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320356.1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及欠付唐山百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产生的违约金20000元,理据充足,依法予以支持,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21日的违约金为65393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526113.02元及截止到2019年11月21日的违约金65393元,并以320356.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给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1元,减半收取48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蕊
书记员梁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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