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2民初906号 原告:***,北京铁路局唐山供电段职工。 原告:***,北京铁路局唐山站职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高级主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被告: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该管理处工程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南刘屯复兴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