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财保720号
申请人: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远成国际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远成国际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