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203民催16号
申请人: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南刘屯复兴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侯明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100051/22632029,付款行全称:交通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