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1415号
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文安镇东光州村北。
法定代表人:袁东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缴鹏翔,河北春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华岩街中段路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
被告:***,男,1952年7月2日,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被告已将涉案货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3.5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书记员 安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