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民初3633号
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东光州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L044051713。
法定代表人:袁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缴鹏翔,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金鼎东南都会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
被告:***,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
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良
书 记 员 韩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