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1591号
原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滦北收费站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职位: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苗秀全,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亚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