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1591号

原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滦北收费站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职位: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苗秀全,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亚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