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7968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滦县新城华岩街中段路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等追偿权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81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574458.85元,执行费18144.59元。经法院执行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权,以及其它资产情况,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81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  兆  军
审判员 马  福  然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国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