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恢133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华岩街中段路东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4017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25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的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初字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918252.3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1996元,申请执行费3158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与此同时,经本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水景花苑165-3、165-4、165-5底商及住宅楼403楼3门402室房产四处,该四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对该四处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其暂不申请对该四处房产进行处置。另经查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8760元,本院已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此外,本院经网络查询和线下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或线索。综上,本院在穷尽各项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将本案债权执行到位。
在此情况下,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初字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