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曹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八农场场部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华沿街中段路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晨鑫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