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与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301民初223号
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河前办事处下山村78355部队出租房,组织机构代码:21744340-0。
法定代表人白绍存,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绍良,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丰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楚雄事达水泥制品厂承担(已交)。
审判员  李华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