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城龙兆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潞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2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紫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28号楼。
法定代表人:方启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九棵树西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方维栋,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静、北京市紫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已交付使用。***要求李静等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工程款具体数额予以认定。***一审庭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亦启动鉴定程序,后因***拒绝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现***要求继续对劳务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同意依法交纳应当交纳的鉴定费用。在此情况下,上述案件基本事实具备进一步查明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陈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纳
法官助理 李君
书 记 员 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