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宏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航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民初1496号
原告: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A栋704、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0225631M
法定代表人:廖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宏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航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建设西路水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34350303XU。
法定代表人:叶春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宏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航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