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7455152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雍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雍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7号2栋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022563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春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彬
书 记 员 曾彬(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