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汤山南国苗圃

含山县汤山南国苗圃与安徽省电力公司巢湖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巢执字第00547号
申请人:含山县汤山南国苗圃
被执行人:安徽省电力公司巢湖市供电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04-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电力公司巢湖市供电公司价值5025元的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