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喀什市万宏租赁站与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860号
原告:喀什市万宏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喀什市昆仑大道三运司加油站旁,注册号653101601063465。
经营者:***,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乌恰县乌恰镇双拥北路1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726944203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喀什市万宏租赁站与被告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市万宏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喀什市万宏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XX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