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302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展业才,男,1967年7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乌什县。
关于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展业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发现展业才展业才仅有零星存款;委托民乐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反馈展业才未登记有不动产信息。双方与2019年5月29日自愿达成和解,约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3024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建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