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3978号
原告内蒙古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博杰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通辽市丰宝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内蒙古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玫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