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623号
原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299460078N,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1层1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5390748E,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军垦大道以北新苑名居二期8#楼101/102/201/301室。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第三人***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发成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