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324号
原告: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10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