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103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8178元,已执行到位72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3年2月28日、5月1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7265元被划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3.2023年4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做基层组织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3年6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4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锋
审判员 曹 磊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