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67号
申请执行人***,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师劳某案字(2014)06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日起3日内支付案件款22500元并从2014年12月30日起按照3.94元∕日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案件款之日、负担申请执行费2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0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