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6032号
原告:**,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8207718H。
法定代表人:石宝生,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