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鑫诺莱钢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8450号
原告:北京鑫诺莱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2号9幢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娜,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422室。
法定代表人:石宝生。
原告北京鑫诺莱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42658.8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3日至实际付清合同款的利息,利息以142658.8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自2021年5月13日约10985元。即第1、2项合计153643.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鑫诺莱钢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鑫诺莱钢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诺莱钢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