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04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422室。
法定代表人:石宝生。
***与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402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21.505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外人石峰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1)京01破申363号。再查,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未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1.5052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21.505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