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72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422室。
法定代表人:石宝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4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4.7172万元及利息等,我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
现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案号为(2021)京01破申363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4执7297号案件的执行。
北京***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