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9007号
原告:北京科三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滑石道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422室。
原告北京科三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科三迪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科三迪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三迪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