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0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君。
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
被执行人: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义。
申请执行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或履行判决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线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冻结(轮候查封、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尚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波
审判员 闫利剑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