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142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生,满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龙翔花园小区3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檀永生(曾用名谭永生),1962年生,汉族,住铁岭市。
被执行人:杨文义,男,1959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鞠远方,男,1980年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张德武,男,1959年生,汉族,住铁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檀永生、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文义、鞠远方、张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规定条,裁定如下:
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张德处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沈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