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恢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07月07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03月01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州区柴河街。
法定代表人:杨键。
本院在执行***与***、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