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7月07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03月01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首次执行案件因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结案的以销案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由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审判庭执行,本案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