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执他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7日生。满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谭永生),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龙翔花园小区3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健,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12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由铁岭县人民法院执行。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铁岭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文星东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李铁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