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希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龙翔花园23A-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龙翔花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鞠远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21日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2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宝库
审判员  任德江
审判员  李铁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