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昌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财保86号

申请人:浙江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塘雅镇砖塘村京都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355467363T。

法定代表人:刘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辉、林胜庆,上海普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5062122F。

法定代表人:包兴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昌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泰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账号3300××××2779存款(以865967.52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账号3300××××2779存款(以865967.52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国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