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昌建设有限公司

泰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594号
原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5062122F。
法定代表人:包兴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1077026E。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