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昌建设有限公司

***、***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506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陈强,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东岸花路1、3、5号瓯海牛山广场3幢19楼(1909-1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7386062XR。
代表人:赵雪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旭,男,199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5062122F。
法定代表人:包兴钗。
原告***与被告***、陈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泰昌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小凤
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查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