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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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1404号
原告:***,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5062122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