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昌建设有限公司

向某某与泰昌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5988号
原告:向**,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9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506212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向**与被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廷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