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375号之一
申请人: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原林用机场)。
经营者:鲁博爱,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情,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20号嘉福尚江尊品(二期)3号楼C区27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瑞金市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了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