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375号之二 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原林用机场)。 经营者:***,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20号嘉福尚江尊品(二期)3号楼C区27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江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