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5民初6057号
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随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育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太,经理。
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4元,减半收取4967元,由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