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5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50868773B。
法定代表人:**太,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红花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218539603。
法定代表人:XX虎,经理。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红花圆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5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